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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栏杆国家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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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0m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说明:阳台、外廊等临空处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体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坠落。据有关单位1980年对我国14个省人体测量结果:我国男子平均身高为1656.03mm,换算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994mm,穿鞋子后的重心高度为994+20=1014mm,因此在国标《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中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低于1050mm”,故本条规定24m以下临空高度(相当于低层、多层建筑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0mm,超过24m临空高度(相当于高层及中高层住宅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0mm,对于高层建筑,因高空俯视会有恐惧感,所以加高至1100mm。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100mm高度内不宜留空;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110mm;

    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11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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